解析:
在收到判决书之后,仍然保有与对方通过司法机构进行和解的可能性。
所谓的“执行调解”,就是在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磋商讨论,最终达成共识,从而依法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手段。
,它的主要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其中一方愿意主动削减或者完全豁免自身的责任;
二是同意根据对方提出的要求来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是双方在
最后的妥协中愿意共同作出一定的让步。
尽管此举是纠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做出的行为抉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需要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这包括必须以公正平等为前提,不得出于非法目的,必须由争议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并且必须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等。
一旦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执行人员必须将其详细记录在案,并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