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若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真实全面的交代;
或者是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的依法拘捕,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其在司法机关尚未了解掌握到的其他分歧性质的违法犯罪事实行为,均可视为自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