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调阅相关场所内视频监控资料以获取证据。
然而,在启动调阅监控录像程序之前,公安机关必须出示并持有三种必备文件方可合法进行取证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
1.由公安部门签发的正式介绍信函;
2.专门的取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直接涉及取证活动的侦查人员持有且仍然有效的人民警察证件。
关于申请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资料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复核。
一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该申请应明确载明复核请求以及其理由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则复核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并将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得法院受理;
2.人民检察院已经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复核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