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不仅可以采取一年期限一签的灵活模式,而是可以依据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达成约定进行自由设定。
然而,当劳动者已经与同一用人单位成功签订过两份及其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在第二次签署后的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双方均有意愿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或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年,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明确表示希望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