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件中所规定之义务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有可能被呈列至丧失信誉的被执行人名单中:
首先就是具有偿付能力但却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
其次是通过编造证据、实施暴力、恐吓等手段阻挠或抵制执行工作进行的行为;
再次是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构仲裁或是采用隐藏、转移资产等方式进行规避执行的行径;
接着是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
然后是违反了个人消费限制令;
最后是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