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倘若对涉嫌违法行为做出认罪认罚的决定,对于因此而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接受惩罚的人来说无疑是更为有利的选择。
这不仅有助于减轻其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也为司法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与便利。
然而,若未能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诚实认错,且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充分可靠,那么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势必导致其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在此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如能主动真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便有可能获得法律上的从宽处理。
同时,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诉讼程序的适用,则必须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