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设定质权时,可能会因缺乏必要条件而面临困境。
例如,虽然双方已经签署了质押协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未能进行存单的实际交付,又或是仅仅完成了存单的交付,但是却并未签订相应的质押协议。
2、对于质权的设立过程来说,如果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比如,由于担心繁琐的手续流程,或者是因为银行方面的不积极配合等诸多因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核押手续,从而使得存单被出质人申请挂失,进而导致存款被全部提取,最终使质权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3、即使在所有的质权设立程序均已完备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完全排除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实施冻结的可能性。
尽管从理论上讲,质权人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要让其他债权人主动放弃他们已经得到的利益,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