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司法案例通常情况下由犯罪活动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受理;
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当地居民,且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更为得当时,亦可转由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在此需特别指出,犯罪地这一指涉范围包括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点以及犯罪成果产生之后所影响到的地域;
而居住地则涵盖了个人户籍所在地以及长期生活工作的地方。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