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遗失物与遗忘物的主要差异在于:
遗失物乃是当事人由于意外情况,将某种物品失落于某一特定地点,使得该物品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自身的掌控;
换言之,遗失物即是当事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将某物丧失了对其的支配权。
然而,遗忘物则是指行为人出于自愿、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放置在某一场所,但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取回并导致该财产暂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