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司法机关的检察部门共定义了以下十四类犯罪行为,即: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此四种是针对人身伤害相关法律罪行的表示;
以及5.虐待被监管人罪,该罪名则是针对被羁押者或受监管人士的虐待和粗暴对待进行规定;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罪行的归责对象主要为公职人员;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