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税务领域中,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征税的法律权限;
对税务优惠政策的评估与决策;
审批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申请及相应的退税请求;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调整税率;
对纳税人身份、税务缴纳主体进行界定;
明确税务征收的标的物或对象;
制定并执行计税基准;
明确税款交纳的计算方法和顺序;
研究和决定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时间表;
规定纳税地点的明确规则;
以及通过何种手段和方法征收税款、附加滞纳金,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征收的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