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主动积极地返还所犯罪行涉及到的赃物,无疑将会成为被告获得适当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若被告人能在审判过程中表现出主动退赃的意愿,那么在法官对其量刑时,将会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此外,倘若在案件审判完毕之后,被告能够在服刑期间积极退还赃款,这也将有可能被视为其具有良好的悔过自新态度,从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