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被征用者接获行政复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务必预备齐全裁决申请报告及其相关附件资料,并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进行裁决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机构改革以前,负责处理此类事务的部门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然而,自机构改革之后,该职责已转交至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受理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
2、在提出裁决申请时,您需准备以下文件:
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公文、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授权委托书。
请您委托律师协助办理,并将所有案件材料连同代理手续一并通过快递方式递交给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以便于后续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申请听证会、查阅卷宗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