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二)考虑到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三)指的是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等人群,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仍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
(四)当羁押期限届满,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完毕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时也需要用到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