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组织结构原则,权力的大小主要根据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百分比来确定。
举例来说,倘若某位大股东占据了总股本的51%,那么他便掌握着该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绝对控股的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的各种事务,然而,需要向其余股东知会并征求他们的同意。
所谓一票否决权,实质上就是指某些特定股东在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时具备的否定决议之权利。
具体而言,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
根据这两条法规,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权将由各位股东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行使,除非公司章程中有另外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