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首行为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自身所涉及的犯罪事实。
然而,这一行为仅能作为适用于量刑判决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之一,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的深入侦查和取证工作。
针对那些已经被依法拘留但仍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若公安机关在其潜逃过程中未能找到任何与犯罪有关的证据,便有可能撤销对该名嫌疑人的通缉令;
反之,倘若在这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那么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