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则登记主管机关可视具体情形对其实施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发出警告、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扣留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对于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元;
若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