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其公婆或岳父岳母生前,已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和义务,则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遗产分配方面,遵循如下顺序:
(1)
首先考虑的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
当继承权启动时,
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存在,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后续的遗产分配工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