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间所缔结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其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份协议能否在确保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前提下达成,并且内容上不得有违法违宪、强制性规则或道德规范之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皆有权对婚姻关系有效期内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分配,可选择将这些财产确定为各自单独拥有、共有共享或者部分个体独立享有、部分群体共同分享等不同形式。
然而,当此类协议中出现如约定财产归属子女,但实际上并未实际赠送给子女的;
或是约定某处不动产归属于单方面所有,但未依法履行产权转移手续;
再者即是设定了“由过错方承担离婚后果”这类限制当事人离异自由和人身权利行使的条款时,那么此种约定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