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同居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分配方案:
在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之际,若此类债务在同居时期内是为了维持共同生产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则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这些债务是由于个人原因而产生的,那么就需要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