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案件主体设定独特且特定,仅限于企业、公司或其它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代表性的三类人群分别包括:
第一,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代表;
第二,除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代表之外的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员工等;
第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其中涵盖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的员工,同时也包括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未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其他员工,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无法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虽然是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不过,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