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得以实施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已生效且具备履行内容的以下文件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及行政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
行政赔偿的判决或调解书;
以及针对民事制裁行为而作出的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2、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务、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地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