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销售未经核准注册、标明合格证明以及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的商品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此类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措施,例如责令经营者立即停产、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以相关违法产品销售价值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若存在违法所得,则需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将这些“三无”产品送至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如果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那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