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证去名字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如买卖、赠与、夫妻间以及继承等情况。
根据每种情况的差异,其办理房产证去名字的流程和所需准备的资料也都有所不同。
在此,我们将逐一阐述并详述其中细节:
1.在买卖过程中:
根据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若买方选择一次性付款,则需先交付定金,之后买卖双方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买方将剩余款项存入银行作为资金监管,待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便可领取带有自身姓名的新房产证,而卖方则可前往银行提取相应款项;
其次,若买方选择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同样需先交付定金,然后买方将首付款存入银行作为资金监管,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待银行审核通过并出具贷款合同后,买卖双方再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并将过户抵押证明提交给银行,
最后由银行发放贷款,此时买方方可领取带有自身姓名的新房产证,而卖方亦可前往银行提取相应款项。
2.在赠与过程中:
首先,需前往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手续,携带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过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等等。
随后,携带上述文件前往所属地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办理时间为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