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当前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实施者,其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性,既可以由单位实施该类犯罪行为,也可以由自然人施行此类非法活动。
就目前中国境内的情况来看,只有那些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才有资格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署贸易合同,并且有权利向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以及享受由此带来的信用证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