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具体案情,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服刑者而言,他们在服刑完毕之后,银行卡内的款项归属问题将依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判断与处理:
首先,若司法机构已冻结了涉案人的银行账户,那么,如果其中存在的钱财属于违法所得,毫无疑问应当予以上缴。
其次,如果涉案人能够充分举证表明这些钱财的来源途径合法,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外,以下几种情形也可能会被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1.对于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以及游戏装备等商品的销售商来说,当他们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若明知自己的交易对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但仍然选择与其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便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及以上;
(4)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
(5)两年内有过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经历,并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