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助于以新贷款替代旧贷款的方式,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盘活资产和回收贷款责任的顺利达成,从而巧妙地规避了因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限制,逐步明晰了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复杂关系。
同时,这种方法还有望促使借款人对原有担保进行适当改善或强化,从而有效降低近期贷款所面临的潜在风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信用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使得企业对于“借贷必还”的诚信理念进一步淡化;
此外,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延缓了信贷风险的显露时间,导致信贷风险逐渐积累并沉淀下来。
在处理新贷款的相关手续过程中,实际上也潜藏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