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所售房屋出现了品质方面的瑕疵,并且在此保修期之内,那么出售方当事人应当视情况承担起修复的责任;
假如出售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修复工作、或是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延误修复,购买方当事人有权自行安排或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
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在修复过程中给购买方当事人带来的其它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失,均应由出售方当事人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