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项下关于赡养老人费用的专项附加扣除部分,不论赡养者的兄弟姐妹人数如何,兄弟姐妹之间所共同承担的年度标准应限于人民币24,000元,换算成每个自然月则等于2000元。
在实行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等特定分配模式方面,必须签署完整的书面协议。
若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存在差异,则应以指定分摊方法为准。
在兄弟姐妹间进行赡养费用分摊时,其中任何一方所承担的最高额度应限制在每年12,000元以内。
赡养费用的分摊方式主要包括由赡养者自行约定分摊或由指定人员负责分摊。
无论是何种方式,均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具体的责任划分及费用分担情况。
此外,还有一种由被赡养者直接指定分摊方式的可能性,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每位赡养者在每个自然月内所承担的分摊金额均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