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谋求商业利润的前提下,对别人的歌曲进行翻唱并不需要得到原版所有者的明确批准。
然而,当将翻唱歌曲以录音或视频形式正式发布时,就必须获得该作品的版权授权。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相关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录音录像制品中利用他人的作品时,都应事先征得著作权持有人的许可,并且还须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