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合伙企业所背负的债务问题时,合伙人应依照事先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方式来分担责任;
若协议未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则需经各合伙人共同讨论后加以确定;
假如经过协商仍旧难以达成共识的话,可参考实际缴纳出资的比例或采取平均分摊的形式予以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