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帮信罪案件时,公安机关通常采取以下三种主要的取证手段:
首先,需要明确证明行为人对其所协助的对象正在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明确的认知;
其次,必须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实质性的协助行为;
最后,还需证明该行为的情节已经达到严重程度。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为三名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协助,或者协助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那么这些都将构成帮信罪的加重情节。
帮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