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夫妻间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当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已经生效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采取手段来转移、隐瞒或者变卖共同财产,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困难和阻碍,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针对于此种情况,未直接实施此类行为的夫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