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涵盖了如下四类情况:
首先,对于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政治权利的剥夺期限应等同于管制期限,并需同时执行,具体时间跨度为三个月至两年之间;
其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该项权利的剥夺期限应在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五年;
再者,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将被永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对于那些因死刑缓期执行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调整为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