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罪行主要指具备法定成年年纪且拥有相应法律责任能力之人,在公共场合无所事事,无事找事,引人注意并发生争执,任意肆意地打击、追逐、阻挠、侮辱他人,强行索取、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任意破坏、侵占公共财产,扰乱公共秩序,然而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此类行为人蓄意蔑视社会道德与国家法律规定,引发纷争,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其主观心态为故意为之;
其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常常同时对公私财产及人身权益造成损害,但其所针对的对象并不固定,可能是不特定的人群或者不特定的财产。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