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一家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债权事宜将遵循如下严谨的处理程序:
1.公司需在宣布破产之时先行组建清算机构,以便妥善处理各项债权事宜;
2.监管方批准授权的清算组织拥有对外起诉和追讨债权的权限,并且在此过程中能够如愿直接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及其他形式的清偿;
抑或可以选择应对被告方的反讼,并利用清理出的相关财产用以偿还应付的各类债务。
若清算组织尚未得以组建,则意味着该公司已丧失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其股东无法径直提出诉讼,主张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权益;
3.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之后,破产财产将优先用于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然后按以下次序逐个清偿:
(一)破产企业方拖欠员工的薪资及医疗补贴、伤残津贴、抚恤金等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企业方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企业方所欠的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的清偿请求,则应依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