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诉人需向有管辖权之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若案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则同时需要提交相应的附带民事自诉状至该院。
法院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应做出立案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其代理人告知此消息。
反之,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积极劝说自诉人撤回自诉申请,若自诉人坚持不撤回,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犯罪事实清晰且具备充分证据支持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安排开庭审理,若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但对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待被告人归案后,应恢复审理工作,并视情况对被告人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在被告人作完
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将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