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裁定过程中遭遇对方拒绝出席、不积极参与的情况,一方完全可以自行前往交通管理部门,请求该领域的专业交警开具责任判定书。
随后,由交通管理部门将此份文件送至对方手中。
无论对方在此期间是否出席或者在责任判定书上是否签名,皆不会对该文件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
作为最终受害者,可依据这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肇事方以及交强险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首先,应由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赔偿额度范围内先行赔付;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明确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