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这一行为,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进而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个人或团体设立了赌博网站并且接受他人在该网站上进行投注,那么就会被视为提供了赌博场所;
其次,如果有人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机会,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并接受投注,亦或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这些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此外,如果某人明知某网站属于赌博性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以及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协助,那么他将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