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被告被控告犯有强奸罪行的情况,并不一定需要采取羁押措施。
若案情所涉及到的证据尚不充足,或是犯罪嫌疑人本身不符合羁押要求的话,那么即可考虑不予羁押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公安机关如决定对某人实施拘留,而此人随后又被认定为需要进行逮捕的,则须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