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申诉案件是否必须召开庭审的问题,这并非一概而论的结论。
根据各类型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权衡,需要加以再次审理的案件便需要安排开庭程序,而那些不必要再行审查的案件,自然也就无需额外的法庭庭审过程。
在这个问题上,最终是否需要启动再审程序,将由法院院长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并作出相应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