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雇员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以下标准:
1.一级伤残,指器官永久性丧失功能或者功能完全丧失,且无法替代,同时,存在严重的医疗依赖性,必须依赖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或在体力和智力上均表现出明显的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伤残,指器官出现严重的缺损或者变形,导致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或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存在严重的医疗依赖性,必须依靠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或者在体力和智力上都有很大程度的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伤残,指器官发生严重的缺损或者变形,导致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或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存在严重的医疗依赖性,必须依靠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或者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有所减弱。
4.四级伤残,指器官同样发生严重的缺损或者变形,导致功能受到严重限制,或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存在严重的医疗依赖性,必须依靠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或者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有所减弱甚至完全丧失。
5.五级伤残,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变形,导致功能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出现并发症,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性,但不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伤残,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变形,导致功能受到较大影响,或者出现并发症,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性,但不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伤残,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变形,导致功能受到轻微影响,或者出现并发症,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性,但不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伤残,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功能受到轻微影响,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性,但不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照料,没有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