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该案件是否归属于我院审理的范畴;
(二)起诉意向书及相关的司法卷宗资料是否全都齐全无缺;
司法卷宗的装订以及移送是否按照既定的标准与规定进行操作,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已独立装订成册等等;
(三)作为证据材料的实物是否已随案移送,同时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完全吻合;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仍在案内,以及其所受到的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何。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已经清晰明了,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职业以及所在单位等方面;
(二)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是否已经明确无误,对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判断是否准确无误;
是否存在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已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已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有力;
(五)是否存在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六)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得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规范;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已被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便于后续核查。
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以及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整无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