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产生的贷款行为,在他们决定离婚之后,是否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该笔贷款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在债务事件发生后得到了明确的追认,抑或是该笔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个人的名义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之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若此时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人,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