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所在单位未于三十日内履行工伤申报之义务,则劳动者有权在接下来的一年期限内自行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然而,需明确的是,工伤的申请必须建立在该职工已被正式确认为工伤的基础之上。
所谓工伤,其核心要素在于且仅限于因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场所,因工作因素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证明该受伤员工之所以遭受损害,系由于其正在执行或配合完成公司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这一事实。
只有确认真正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后续的工伤申报手续。
具体而言,所需提交的材料大致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本人撰写的申请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用以证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劳动合同,若无此合同,亦可提供考勤记录或工作证件等替代性证据);
4.由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病历以及住院病历。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还须额外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至于不幸离世的职工,则需提交死亡证明以供参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