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如若另一方无视法律赋予其探望子女的权益,拒绝让未直接抚养孩子的配偶接触、观察其子女生存状况,则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寻求法律援助。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明确的是,若子女本人对父母一方的探望表示反对或抵触,那么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子女接受探望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