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再被派遣回来签署相关手续,这实属正常范围之内的事件。
所谓“取保候审”,指的便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侦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为其提供担保人或者向其缴纳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并且书面承诺不会规避或者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从而落实随传随至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机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