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级法院对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两类重要的罪行类型及其相应的案件处理:
第一,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案件;
其次,涉及可能会被判处长期监禁或者极刑(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司法审判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其上一级部门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分布于我国除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的所有地级行政区域内,以及直辖市的各级人民法院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