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七十余岁老年人施暴行为的相关法律处置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若施暴者被判定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未达至犯罪程度,应对其进行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以及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若施暴者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则应给予五天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若施暴者的行为情节严重,则应给予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当施暴者年满七十周岁时,即使存在诸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也可对其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若施暴者导致受害者轻伤,例如眼睑缺损、颅骨骨折、舌骨骨折等,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若施暴者导致受害者重伤,例如拇指断离、颅内出血、偏瘫等,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若施暴者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重伤,应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但是,当施暴者年满七十五周岁时,将不再适用死刑,除非其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受害者死亡。
此外,对于故意犯罪的施暴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过失犯罪的施暴者,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