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财产生效之日起,仅当所占份额或权益收益为个人所有时,该方才有权利出售此项资产。
换言之,婚前房产作为相对独立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其处置方式应当由自有者自行决定。
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将此类房产转售变现成为现金形式,亦不会改变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本质属性。
当然,若在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能会拥有对另一方婚前财产的处理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